DBJ 01-621-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北京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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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2005),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按本标准进行。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的总能耗。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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