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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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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1.3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对民用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2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2.1 建设单位
2.1.1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2.1.2 是否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是否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全文详见附件
 

附件

  • 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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