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干混砂浆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预拌干混砂浆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规划原则,合理布局生产项目。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符合规划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其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