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和人员伤亡,提高辽宁省农村住房抗震防灾能力,加强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使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加固做到安全、经济、实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和 8 度地区,按照《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处理的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加固,不适用于村镇中既有公共建筑和三层及以上住宅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农村住房的抗震设计。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