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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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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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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江苏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J13―2005)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都市内所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亦适用于在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异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五条 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认真执行本办法,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组织并帮助生产企业贯彻和实施本办法。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授权认可的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机构和符合《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试验室。
  质量管理机构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八条 试验室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
  (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四)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预拌砂浆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
  (五)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开展科研工作。
  (六)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处理质量纠纷。
  第九条 试验室的权限
  (一)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三)有预拌砂浆出厂决定权。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及检测设备要求
  (一)试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不得少于5人。
  (二)试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是获得建材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四)试验室应按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配置齐全检验仪器和设备,性能和精度等级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应制定和执行检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且建立检验仪器设备档案。
  第三章 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JG/T 015-2009《SGF粉刷石膏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二条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岗位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与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制度。
  (三)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四)文件管理制度。
  (五)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管理要求
  (一)为提高预拌砂浆企业检验水平与准确性,协助企业完善试验室条件、规范实验人员的操作,促进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组织对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对比验证以授权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二)为保证对比验证工作的质量,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组织人员对预拌砂浆企业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三)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频次
  1.预拌砂浆企业应按其目前生产的常用预拌砂浆品种每季度送样1次。
  2.非常年生产的预拌砂浆品种,可在生产期内均衡送样。
  (四)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工作,对比样品应为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
  (五)每个样品应准备三份,其中两份分别由企业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第三份留样,以供有争议时使用,如仍有争议,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样品包装要符合要求,送样单应详细填写产品的名称、强度等级、生产日期、批号、检测项目等信息。
  (六)预拌砂浆产品对比验证允许误差范围见表1。对于SGF粉刷石膏预拌砂浆,应注重抗折强度的对比验证。
  表1 对比验证检验项目及允许误差
  项 目 稠度 表观密度 保水率 凝结时间 抗折/抗压强度 拉伸粘结强度 收缩率
  允许误差 ±10mm ±20kg/m3 ±2% ±30min ±15%* ±20%* ±20%*
  *为相对误差,其余为绝对误差。
  第十四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预拌砂浆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试验室主任签字或试验室主任印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应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供方的档案;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七条 原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水泥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石膏宜选用GB/T 9776-2008《建筑石膏》规定中强度等级大于2.0的建筑石膏。具体技术指标见表3。
  表3 建筑石膏质量要求
  等级 细度(0.2mm方孔筛筛余)/% 凝结时间/min 2h强度/MPa
  初凝 终凝 抗折 抗压
  3.0 ≦10 ≧3 ≦30 ≧3.0 ≧5.0
  2.0 ≧2.0 ≧4.0
  第十九条 细骨料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 mm的颗粒;细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JGJ 52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轻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条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 112)、《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混凝土膨胀剂》(JC 47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应为非石灰类材料,且应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鉴定或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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