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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从2008年2月1日起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xiaoxi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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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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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ZF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五、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技术规程》中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七、市区预拌砂浆运输原则上采用夜间运输。确因特殊情况,为保障内环线内施工工程对预拌砂浆需求,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根据市场每季度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制订下一季度需用市区通行证计划。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发月度《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申报、使用市区通行证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八、各级建设、环保、散装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所辖区域内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督促检查,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协调推进,加大对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区(县)相关部门,应当对获得新材料认定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加强动态督察,发现生产劣质预拌砂浆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整改不符合要求且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撤消其新材料认定证书。

  市和区(县)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检查,及时受理社会投诉和核查相关管理部门移送的督察意见书,积极查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通报处理结果。

  九、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企业,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禁止搅拌砂浆,或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依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同时该项工程不得参加白玉兰奖、文明工地评选和绿色建筑评估,不予通过创建节约型工地考核;
(二)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现场监理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6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2号)同时废止。

市建设交通委  市经委 市环保局市  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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