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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指南》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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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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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指南》(以下简称推广指南)由广西区建设厅统一编制,发布,科技处负责具体事宜.

第二条,办理推广指南,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第三条,推广指南不作为市场准入和准用的前置条件.
第四条,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申请

第五条,申请列入推广指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是列入建设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的;

(二)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办理了广西建设科 新成果推荐证书并在广西区域内推广一年以上,且无不良反映.

第六条,申请办理推广指南应提供材料:

(一)列入建设部年度推广项目计划的

1,《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指南》备案表;

2,省部级鉴定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3,建设部年度推广项目计划(复印件).

(二)获得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的

1,《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指南》备案表;

2,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内的检测,测试报告(包括工程,建筑材料,卫生,消防,环保,节能等);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用户意见;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推广指南》备案表格式,申请单位可直接从广西建设信息网(www.gxcic.net)"建设科技"栏中下载,也可以到广西建设科技协会拷贝.

受理

第八条,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统一受理事宜.

第九条,备案表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电脑打印,字体为宋体,字号为5号.受理时,资料形式审查要点:

(一)备案表一式3份.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准确无误,是否加盖公章.

(二)受理经办人必须逐页复核原件和复印件,验证完毕后,经办人必须要在复印件上签署姓名,日期.原件当场验证后交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第十条,受理时,经办人工作程序:

资料形式审查过程中,对照材料签收表格,逐项打勾.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并告知确切答复时间.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纠正.

第十一条,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经办人在资料签收表格上签字,填写日期.签收表格一式2份,协会和申请单位各执1份.签收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

第十二条,受理后,协会工作程序: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有疑问时,可以向申请单位核实,也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核实;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会议对材料进行专项审核;
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完毕后,协会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建设厅科技处,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受理时间

全年受理,每年12月15日为该年度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公布时间,方式和范围

每年12月30日,在广西建设信息网,《广西城乡建设》,《广西建设科技》等公布.次年1月,以广西建设厅名义,印发推广指南,寄送全区所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广指南主要发布建设科技新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管理

第十五条,协会应每年对列入推广指南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督察,次数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跟踪督察方式:现场检查,书面调查,走访新成果应用单位等.

第十七条,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颁发部门视情况,责成改正或将其从推广指南中除名,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发生质量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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