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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要求,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和人员伤亡,提高辽宁省农村住房抗震防灾能力,加强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使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加固做到安全、经济、实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和 8 度地区,按照《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处理的既有农村住房的抗震加固,不适用于村镇中既有公共建筑和三层及以上住宅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农村住房的抗震设计。 1.0.3 依据本导则进行抗震加固的既有农村住房,在后续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为: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稍加维修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发生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4 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加固设计和加固施工前,应依据其抗震设防烈度和结构形式,按《辽宁省农村房屋抗震改造鉴定办法》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5 辽宁省既有农村住房抗震加固,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沪建建材〔2021〕113号 本技术规定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沪建 质安[2017]1101 号)、《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 录》(第五批)(沪建建材[2020]539 号)和《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 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 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本技术规定编制过 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外墙节能工程的实践经验, 研究分析墙体保温系统的应用现状和技术发展,参考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 技术标准,完成技术规定编制工作。 技术规定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墙保温一体化 系统性能要求、板(块)外墙自保温系统性能要求、外墙内保温系统性能要求、 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性能要求、外墙组合保温系统性能要求、局部辅助保温处 理要求、幕墙保温系统性能要求、附录 A。 技术规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 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技术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75 号,邮编: 200032)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创新研究与 能力建设项目和绿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勘设〔2023〕31号)的 要求,重庆市城镇排水事务中心会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等单位在总结《重庆市市政 公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3年版)、《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 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和《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2019年版)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规范标准的更新和行业管理需求,充分 考虑山地城市特点,分析研究了当前室外排水工程设计中值得强调的专业技术内容, 并广泛征求意见,编制本审查要点,形成统一的审查尺度标准,作为设计文件专业技 术审查的依据。 本审查要点对重庆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室外排水工程设计文件的专业技术 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 务中心组织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 版(以下简称《上海 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勘 察专业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的编制思路,现对有 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 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 (一)现行国家标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中全部条文,现 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均为施 工图审查内容,《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不再重复列出。 (二)本次修订不包含已颁布的专项技术审查要点。 (三)《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 3.0》 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岩 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 版)》的覆盖范围,整理了上海地方标准中 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勘察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 的其他规范条款。 (四)近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37 号)》可供相关人员参考。 二、勘察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出具审 查整改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退回修改,并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如勘察未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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