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3.1.4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1.9条、第3.1.20条、第5.4.7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统一防波堤与护岸工程相关的设计技术要求,保障防波堤与护岸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防波堤、护岸,以及其他承受波浪作用的导流堤、防沙堤、围堤等水工建筑物的设计。防波堤与护岸的平面布置,水文、气象条件的确定,应同时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 145)、《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