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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干混砂浆用纤维素醚标准JC/T2190-2013

状态
不开放进一步回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干混砂浆用纤维素醚的定义和术语、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与批号、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泥、石灰或石膏为主要胶凝材料的建筑干混砂浆中所用的纤维素醚。湿拌砂浆用纤维素醚可以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25 化学试剂硫酸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测方法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试验方法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SB 08—1337 中国ISO标准砂
GSB 14—1510 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JC/T 517—2004 粉刷石膏
JC/T 547—2005 陶瓷墙地砖粘结剂
JC/T 992—2006 墙体保温用聚苯乙烯板胶粘剂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干混砂浆 dry-mixed mortar
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无机胶凝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
3.2 纤维素醚 cellulose ether
纤维素醚是以天然纤维素为原料,在一定条件下反应经过碱化、醚化生成的一系列纤维素衍生物的总称,是纤维素分子链上羟基被醚基团取代的产品。
3.3 基准砂浆 contrast mortar
用符合GSB 14-1510的水泥与符合GSB 08-1337《中国ISO标准砂》的中国ISO标准砂的筛分砂(用1mm的方孔筛筛分,取筛下物)按1:3质量比混合而成的水泥砂浆。
3.4 试验砂浆 testing mortar
用基准砂浆与纤维素醚按1:0.0015质量比混合而成的水泥砂浆。
3.5 粘度 viscosity
粘度是指纤维素醚水溶液流动或受外力作用移动时分子间产生的内摩擦力的量度。
3.6 标称粘度 marking viscosity
纤维素醚产品所标注的粘度值。
3.7 保水率 water retention rate
新拌制的砂浆在吸水性的基材上,经基材吸水后保留的水量。以原始含水量的百分数表示。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和代号
4.1.1 按纤维素醚化学成分分为:
甲基纤维素醚,代号MC;羟乙基纤维素醚,代号HEC;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醚,代号HPMC;羟乙基甲基纤维素醚,代号HEMC。
4.1.2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醚基团含量分为:
甲氧基含量28.0%~30.0%,羟丙氧基含量7.0%~12.0%,代号 E;
甲氧基含量27.0%~30.0%,羟丙氧基含量4.0%~7.5%,代号F;
甲氧基含量16.5%~20.0%,羟丙氧基含量23.0%~32.0%,代号 J;
甲氧基含量19.0%~24.0%,羟丙氧基含量4.0%~12.0%,代号K。
注:未列入本标准分类的纤维素醚可参照本标准。
4.2 标记
纤维素醚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凝胶温度、产品成分代号、粘度值、基团含量代号、标准号。
5 一般要求本标准包括的产品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所涉及与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问题,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纤维素醚的技术要求
表1 纤维素醚的技术要求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MC​


HPMC​


HEMC​


HEC​


外观​





白色或微黄色粉末,无明显粗颗粒、杂质​


细度(0.150mm方孔筛筛余)​


%​


≤5.0​


含水率​


%​


≤5.0​


硫酸盐灰分​


%​


≤2.0​


≤8.0​


粘度1​


mPa.s​


标称粘度值 ±20%​


pH值​




6.5~8.5​


透光率​


%​


≥80​


凝胶温度​


oC​


≥55.0​


≥60.0​


≥75.0


--​


甲氧基含量​


%​


27.0~32.0​


28.0~30.0​


27.0~30.0​


16.5~20.0​


19.0~24.0​


24.5~28.0​


--​


羟丙氧基含量​


%​


--​


7.0-12.0​


4.0-7.5​


23.0-32.0​


4.0~12.0​


--​


--​


羟乙氧基含量​


%​


--​


--​


--​


--​


--​


1.5~9.5​


32.0~41.0​

注1 本标准的纤维素醚粘度范围在1000mPa.s~100000 mPa.s之间,超出此范围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6.2 纤维素醚在建筑干混砂浆中的技术要求
表2 纤维素醚在建筑干混砂浆中的技术要求

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MC​


HPMC​


HEMC​


HEC​


保水率​


%​


≥90.0​


凝结时间差​


min​


初凝≥60; 终凝≤420​


--​


抗压强度比​


%​


≥35​


拉伸粘结强度​


MPa​


≥0.3​


7 试验方法
7.1 标准试验条件
试验室空气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试验区的循环风速小于0.2m/s。在非标准试验条件下试验时,应记录下试验室的温度、湿度和风速。
7.2 试验材料准备及状态调节
7.2.1试验材料
基准水泥 符合GSB 14-1510 要求,在试验前混合均匀,成单一批量。
ISO标准砂的筛分砂 符合GSB 08-1337的标准砂,用1mm的方孔筛筛分,取筛下物,在试验前混合均匀,成单一批量。
纤维素醚 需要检测的纤维素醚。
试验用水 应符合JGJ 63。
7.2.2试验材料的状态调节
所有试验材料(包括水)及所有器具应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24h。
7.2.3基准试块板制备
混凝土基准试块板符合JC/T 547-2005附录A。
7.3 纤维素醚的性能试验方法
7.3.1 外观
用玻璃棒将试样薄而均匀的覆盖在干净的玻璃板表面上,且玻璃板放置于白纸上,用视觉检验颜色、粗粒和杂质。
7.3.2 细度
按照GB/T 8077-2000第六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筛孔孔径为0.150mm。
7.3.3 含水率
按附录A进行。
7.3.4 硫酸盐灰分(炽灼残渣)
按附录A进行。
7.3.5 粘度
按附录B进行。
7.3.6 pH值
按附录B进行。
7.3.7 透光率
按附录B进行。
7.3.8 凝胶温度
按附录C进行。
7.3.9 基团含量
按附录C进行。
7.4 纤维素醚在干混砂浆中的性能试验方法
7.4.1 基准砂浆的配制
准确称量基准水泥450±2g、ISO标准砂的筛分砂1350±5g,并预混均匀。
7.4.2试验砂浆的配制
准确称量基准水泥450±2g、ISO标准砂的筛分砂1350±5g、纤维素醚2.7±0.1g,并预混均匀。
7.4.3基准砂浆及试验砂浆的搅拌
基准砂浆和试验砂浆的搅拌参照GB/T17671规定的方法进行,低速搅拌1分钟后停拌90s,用铲刀刮掉粘附在搅拌叶和搅拌锅上的砂浆,并搅拌三次,然后将其堆积于搅拌锅中间,然后再低搅1分钟停止。停机以后,将搅拌锅从搅拌机上拿下,用铲搅拌10次,备用。
7.4.4 基准砂浆及试验砂浆的标准流动度需水量
按照本标准7.4.3条规定的搅拌方式搅拌基准砂浆和试验砂浆,按照GB/T 2419规定的方法检验砂浆流动度,砂浆流动度达到170±5mm的用水量分别为基准砂浆和试验砂浆流动度用水量。
7.4.5 保水率
用具有标准流动度的试验砂浆,按JC/T 517-2004第六条规定的保水率测定方法进行。
7.4.6 砂浆凝结时间差
用具有标准流动度的基准砂浆和试验砂浆,按照GB/T 1346中规定的凝结时间测定方法分别测定基准砂浆和试验砂浆的初凝时间和终凝时间。初凝凝时间差按式(1)计算,终凝时间差按式(
2)计算:△Ti= T2—T1 (1)
式中:△Ti—初凝时间之差,min;
T1—基准砂浆的初凝时间,min;
T2—试验砂浆的初凝时间,min;
△Tf= T2’—T1’ (2)
式中:△Tf—终凝时间之差,min;
T1’— 基准砂浆的终凝时间,min;
T2’— 试验砂浆的终凝时间,min。
7.4.5 拉伸粘结强度
用具有标准流动度的试验砂浆和基准砂浆,按JC/T 992-2006附录A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中混凝土标准板符合JC/T 547-2005附录A。
7.4.6 抗压强度比
用具有标准流动度的试验砂浆和基准砂浆,按照GB/T 17671抗压强度测定规定的抗压强度检验方法进行,试件养护按照本标准7.1标准试验条件规定进行。抗压强度比按式
(3)计算: RS=100×ST/SC (3)
式中:RS—抗压强度比,%;
ST—试验砂浆的抗压强度,MPa;
SC—基准砂浆的抗压强度,MPa。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与取样
8.1.1 编号:同一型号产品以5吨为一个编号,不足5吨时亦按一个编号计。日产量小于5吨时,以每日的产量为一个编号。
8.1.2 取样:每一个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照GB/T6679规定进行。使用取样器从每袋上部插入200mm~300mm深,每袋等量取样,取样总量不少于500g。
8.1.3 留样: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拌匀,分为相等的两份,分别保存在干燥、密封的容器中。一份试样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另一份在室温下保存一年,以备进行复检和仲裁。
8.2 检验分类
8.2.1 出厂检验
纤维素醚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细度、含水率、灰分、常温粘度、保水率、凝结时间
8.2.2 型式检验
纤维素醚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表2所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2)原材料、配方或工艺发生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4)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8.3 判定规则
8.3.1 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表1和表2的规定,可判定该产品合格。
8.3.2 若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表1和表2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定该产品合格。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8.3.3 单包产品的实际质量比标注质量少2%以上时,或随意抽取20包产品的实际总质量小于标注总质量,则均可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该包括:
a)生产厂名、地址;
b)商标;
c)产品标记;
d)产品净重;
e)生产日期与批号;
f)贮存与运输注意事项;
g)贮存期。
9.2 包装
产品宜采用带有塑料内衬的防潮型复合袋包装。
9.3 运输
在运输、装卸时,应避免不同编号的产品混装,不得扔摔、挤压,保持包装完好无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
9.4 贮存
应按生产编号分类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使用有效期。贮存场地应干燥、通风、防潮、防雨、防晒。
10 产品随行文件
10.1 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应于产品交付时提供,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标准号;
b)产品生产日期;
c)产品标记;
d)检验部门印章、检验人员代号;
e)生产商名称。
10.2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于产品交付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b)产品性能特点;
c)产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d)产品贮存要求;
e)安全及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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